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负责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