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第四十五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荐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可以参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前,应当如实向旅游者说明有关情况,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外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