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