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第四十三条有效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