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信息。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担保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续保。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