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中增加旅游服务功能,逐步实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旅游标识全覆盖。

其他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置通往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