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及研究、项目开发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管理与服务、航线开发与管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