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违反规划的行为,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检查、评估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