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农村生活污水未纳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管网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就近净化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