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府澴河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其他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在府澴河流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养殖废弃物;从事畜禽规模以下养殖的,应当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