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以及防汛抗旱等需要,科学核定府澴河流域水库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