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府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府澴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