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岸线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