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并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