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府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

府澴河流域随州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孝感段毗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府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启动府澴河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