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采取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健康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加强湿地修复。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