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府澴河干支流和流域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内,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并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