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府澴河流域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从源头上加强对工业废水的控制。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