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府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府澴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