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府澴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