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方案,加强府澴河流域水利工程调度,推动实现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府澴河流域内跨县(市、区)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