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