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