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