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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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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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