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