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