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
(一)言行文明,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餐饮文明,适量点餐、取餐,不食用野生动物,多人同桌就餐时使用公筷、推行分餐,饮酒、劝酒适度;
(三)出行文明,注意安全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逾越等候线,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进行户外活动时主动采取防传染措施;
(四)旅游文明,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五)就医文明,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六)上网文明,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七)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八)家庭文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培育良好家风;
(九)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惜公共设施,爱护公共环境,分类投放垃圾;
(十)乡风文明,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不大操大办,不攀比、铺张浪费;
(十一)经商文明,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施工文明,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十三)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