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丧事活动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