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民政、公安、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推进婚丧礼俗改革,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喜庆、婚嫁事宜,有效减轻人情消费负担;倡导绿色殡葬、文明祭扫,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