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圈占共有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二)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五)在楼道内给电瓶车充电;

(六)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楼道),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网线、晾衣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