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不按照箭头指向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泊位;
(四)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或者驾驶人力、电动三轮车时搭载人员超过一名;
(六)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无故滞留,影响车辆通行;
(八)乘车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