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遗体(组织)、器官。

无偿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组织)、器官的,本人以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