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标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不得在设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楼顶;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六)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