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十五日。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空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若进行招商,其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且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