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公益性广告的发布应当规范有序,具体发布形式按照公益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