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加强陆源以及海上污染管控,合理控制近海养殖规模,加大对入海河流以及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