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依法规范海域、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时序和强度,推动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加强海岸线功能管控,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提升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

探索建立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保障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促进海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