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推进海洋综合研究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海洋科创基地。
加强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开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前沿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试验论证。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独立或者合作建设海洋科技研发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和试验论证,推动海上风电制氢、海洋生物医药原料开发、沿海滩涂耐盐碱种质资源选育等关键技术突破,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