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实施“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建立健全产业用地产出效益评价机制,依法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