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电、气过户等配套服务,实现一次受理、同步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涉企登记当日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推行不动产登记费税一次收缴。

探索推行在工业、文旅等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依法分幢、分层分割登记。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