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发现承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