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供水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