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供水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等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