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