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乡一体供水、区域规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供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