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建设,按照一户一表、方便群众的原则安装水表,并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管护,由供水单位负责。水表后的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护,由用水户负责。

水表应当依法检测认定合格。用水户发现水表异常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确有问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