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