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