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