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符合标准的农业灌溉用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