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做到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