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